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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這裡要講一個信託起源的小故事,雖然版本很多

但這版本淺顯易懂

英國的國王要城主去打仗,所以城主就委託給管家照顧

結果回來管家的兒子說:不是阿, 這是我爸留給我的

所以後來就修訂各種法律條款, 演變成信託

所以如果你將財產只是託給朋友,親人,可能也是像這樣無法完整的執行託付

最後    其權利責任不斷法律化,最終形成了現今信託公司的形態

 

1為何選擇在香港設置信託/金融產品:

香港信託擁有逾100年歷史;在1946年,匯豐銀行成立香港第一家信託公司

● 經過新修訂後,香港信託可無限期延續保障資產的期限,因此能有效地規劃多代資產繼承。

在大部 分普通法司法管轄區, 普遍均未能無限期延續信託,而其他國家的信託期限最長只有125年。

(馬來西亞-80年;新加坡 -100年;英國-125年)

證監會、保險業監管局、積金局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香港金融體系的主要監管機構。由於信託屬於 金融業的頂層,信託公司可持有股票、基金、保險及銀行產品等,並直接受到上述的主要機構監管。 因此,香港信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監管。

亞洲金融排名第一;沒有外匯管理制度,資金流動自由

截至2017年9月11日,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顯示香港排名第三,第一為紐約,第二為倫敦

 

2.香港信託如何有效地隱藏客戶身分

信託公司會根據委託人的意願,全權委託信託公司以受託人的名義進行投資。 因此,信託可有效地隱藏客戶身份

 

3.在香港成立信託是否高度保密?

根據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第6部 第33條, 禁止除在指明情況外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。信託公司必 須保護客戶私隱,無需向任何機構和國家透露信託客戶私隱資訊。 (舉例: 經過2013年香港信託法律修訂後,信託公司不需向任何機構 和國家透露信託客戶私隱資訊。)

 

4.如果信託公司經營不善/破產,客戶資產如何受到保護?

事實上,信託公司倒閉的可能性幾乎為零。根據有關統計數字顯示,目前香港擁有160 家信托公司,但迄今未有倒閉紀錄。如信託公司經營不善,信託仍具有特殊的操作模式; 銀行將獨立管理信託資產,客戶資產屬於受益人,而非信託公司或信託的創立人。因此, 信託資產不受信託公司倒閉的影響。 根據第76章 《信託承認條例》第三章——承認第11條,信託財產為一獨立資金,並非受託人財產的一部分。 根據29章受託人條例 第8部 信託公司,受託人資產與信託公司分開保存及記賬

 

5.香港的信託如何保障信託客戶?

根據《反強制繼承權》訂明信託示明是受香港法例管限的,海外的強制繼承權規則不會影響財產授予人在生時把流動資產 轉移至該信託的有效性

根據第76章 《信託承認條例》第2條 信託資產是以受託人名義,或以代表受託人的另一個人的名義所持有。因此信託契約 生效後,客戶所有資產將以信託公司名義持有資產,即信託產品可有效地隱藏客戶身份。

根據《香港私隱條例》和《受託人條例》,委託人將資產轉入香港信託公司,將有兩個法律條例保障個人資料。 

根據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第6部 第33條 香港信託具有高度保密性。 

根據第76章 《信託承認條例》第三章——承認第11條,此項承認至少須意味著該信託財產為一獨立資金 在適用於該信託的法律所要求或規定的範圍內,此項承認更特別須意味著 ——

      (a)受託人本身的債權人對該信託資產無追索權;

      (b)受託人無力償債或破產時,該信託資產不得成為他財產的一部分;

      (c)該信託資產不得成為受託人或其配偶的婚姻財產的一部分,亦不得成為受託人死後遺產的一部分; 即香港信託可達到資產隔離。

 

 

6.選擇香港信託的現金信託託管計畫的好處

1. 成本降低。可豁免五萬美元的 信託成立費。台灣及"香港他行信託"皆為一般信託服務, 台灣信託成立時須報備登記

2. 信託契約。有效保障客戶的權 益和嚴格遵從客戶的意願

 

7.香港信託如何減少稅務成本?

Ø 臺灣可分為七種國稅與八種地方稅: • 國稅:關稅、礦區稅、所得稅、遺產稅、贈與稅、貨物稅、證券 交易稅、期貨交易稅、營業稅、煙酒稅。 • 地方稅:印花稅、使用牌照稅、地價稅、田賦(於1987年停征)、 土地增值稅、房屋稅、契稅、娛樂稅。 Ø 馬來西亞現行稅種: 公司所得稅、個人所得稅、不動產利得稅、石油所得稅、銷售稅、 合同稅、暴利稅、服務稅及關稅等。

根據《受託人條例》,信託公司代客戶投資所得的利潤無須納稅

 

8.信託如何保障客戶資產安全

香港信託資產管理需持有合法信託牌照,並受香港相關法律監管;其投資產品同時受到 積金局、證監會、金管局等部門監管,安全性及透明度相當高。信託公司將根據香港監管機構 的指引作出安排,嚴謹保障客戶資產。 此外,在信託契約的保障下,信託公司將根據客戶的意願作出資產信託管理安排,並由律師及 第三方託管銀行共同管理及保護資產,擁有多方位專業資產保存系統的管理及保存,比直接存 錢在銀行擁有更安全的保存性及監管性。

 

9.香港信託客戶會否受到共同彙報標準 (CRS)所影響?

CRS雖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範本,但發起CRS的組織OECD提倡各成員國應按 照要求,簽署公民資訊交換的協議。根據CRS規定,銀行、信託公司、保險公司、 基金、投資公司等均要填寫CRS個人資訊,但基於香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 及《受託人條例》的保護,目前香港信託公司無需主動申報個人資訊。此外,現 時CRS主要針對資產淨值達100萬美金以上人士,因此建議儘早參與香港信託

 

10.信託如何達致資產隔離

信託有許多種類。要妥善地保障資產,希望達至防火牆的效果,創立人需先成立“生前信託”(Living Trust),即創立人名下資產已經在生前注入信託,由受託人(一般為信託公司)按照信託檔及參考創立人的 意願管理及分配這些資產,並在創立人去世後繼續經濟上照顧創立人的指定受益人,保障其生活所需。 當創立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檔後,創立人將按照既定的時間表,把其名下資產合法地轉移予受託人,經辦理 相關的轉讓手續後,受託人則會成為該資產的名義擁有人。由於創立人的名字已不會在目前的資產登記及其 他資產證明檔中顯示為現任產權擁有人,因而降低他人從公開紀錄中取得該等資料的可能性,加強保密資產 資料的保障,從而建設“資產防火牆”。

 

 

 

11.政府是否有權對信託創立人進行調查?

根據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第6部 第33條, 禁止除在指明情況外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。信託公司必 須保護客戶私隱,無需向任何機構和國家透露信託客戶私隱資訊。 (舉例: 經過2013年香港信託法律修訂後,信託公司不需向任何機構 和國家透露信託客戶私隱資訊。)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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