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信托業台灣接軌世界的經營方略
藉著推廣信託的優勢與功能,讓更多階層認識信託的概念
台灣信託法早就通過,但信託業務受到局限,主要有三個原因,包括信託業法的限制、主管機關的限制、商品種類的限制。金管會能適當鬆綁信託業法規,讓非金融業可以擔任信託業,或與金融業擔任共同受託人。另外,也建議一定金額門檻下可以開放給非金融業承做信託。
台灣太著重防弊忘了興利,為了防弊想法,把很多業務推出去,建議利益衡量之下,利應該大於弊,家族信託海外相關商機相當高,可能單一家族海外財產就高達幾千億元,在尚未能引導回台前的國際規劃如下:
1、香港信託歷史悠久以香港金融中心的地理優勢要重塑信托業的形象: 注重品牌效應,突出自身比較優勢,實施特色戰略,獲得崇高信譽,實現規模經營。特色也即要塑造自己的企業個性與風格,要與其他同類公司存同求異,在優勢方面重點突破。要明確發展戰略,制定業務發展規劃,優化內部組織結構,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,充分運用信托機制,優化社會資源配置,滿足日益強勁的充滿個性化特色的金融需求。以市場為依托,以創新為動力,開發信托業務新品種的無限商機。
2、 香港盡享亞洲金融中心的優勢: 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信託方案和最近的市場信息,以協助客戶實踐其信託願景 要推進機構的國際化和信托業務的國際化或合作開展信托業務,開拓國際市場。在經營管理上可與國際接軌,進行制度創新,儘快建立符合客製化的信托模式,要加緊培養和吸納高素質的國際經濟、金融等專業人才,嚴格執行國際慣例,在境外,首先在香港、瑞士等國際金融中心設立業務機構,健全國際業務網路,拓展國際業務領域。要擴大經營規模,降低經營成本,提高國際競爭力,更要註重國際業務的多邊化發展,走出去,實現信托業的跨國經營。
3、香港信託法律制度完善: 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。這種合作並將是金融混業的前奏。要想大規模銷售信托品種,尤其是銷售個人信托品種,利用銀行或證券信托業的網點代理銷售是最好的,不僅銷售範圍大、銷售成本低,而且體現了信托業方便客戶、服務客戶的思想。信托和保險結合的空間也極其廣闊,當前可以研究為信托業務提供收益保險,把信托不能承諾的收益改由保險信托業以保險的形式向投資者承諾。這樣不僅可以開發新的業務品種,而且能夠避開“信托投資公司不能承諾回報”的約束。
4、將實業投資領域作為信托業的重要業務領域: 管理產業基金或創業基金,接受各種以實業投資為方向的專業資金信托,是信托業樹立信托品牌、提高信托市場占有率的捷徑,也是與實業經濟的最佳結合點。同時信托業應積极參与基礎建設和政府重點建設,提供各種形式的項目融資,通過發行信托收益憑證,如發行高速公路收費權收益憑證、電力等公用事業收益憑證等拓展業務空間。由於基礎建設具有收益穩定的特點,對追求長期收益穩定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有相當的吸引力。
5、完整的監管及架構致力於提供量身打造的信託客製化方案: 運用項目投資等多種途徑對資產進行組合管理,能夠產生組合投資、規避風險、保值增值等多重效果,這是其他類型金融機構所不能比的。開展形式多樣的特色信托,如證券信托、債券、信托、產業投資信托,引導個人和企業閑置資金轉化為投資,通過收益和風險的合理組合,開發針對不同層次的特色理財服務,必然具有廣闊的市場潛力。
6、香港永久信託帳戶履行企業責任,讓更多客戶受惠於信託服務架構: (1)以金錢信托為重點,在穩定發展基礎上,重點開拓個人信托業務。(2)受托開展財務顧問、管理咨詢等業務。在業務創新的同時,還必須進行與之相適應的體制創新、制度創新、機制創新、組織創新和經營理念創新等一系列配套的創新,使業務創新得到保障和支持。用心聆聽並時刻關注客戶需要達成傳承資產並使信託普及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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